六至九月大部分时间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属于高温津贴规定中的高温天气,为保证劳动者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单位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物品食品代替,对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全国各地都制定了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规定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规定:
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时间:从6月开始,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标准: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40元,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据悉,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我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高温补贴”。
根据《通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此外,《通知》明确,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单位发凉茶作为防暑降温补贴,合理吗?《通知》明确,用人单位禁用以饮料冲抵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劳动仲裁起诉或到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了解2017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还有几个注意事项:
1、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山东省高温津贴相比去年有所上涨,分别为每月二百元或一百四十元,在高温天气集中的四个月发放。除发放津贴外,各单位应密切关注高温环境作业者身体状况,特别是易患、易复发疾病人群;落实好其他各项规定。劳动者可拨打12333举报违规行为,中暑、高温诱发其他疾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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