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工作需要,在朱某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用于在煤厂上、下班,因当时无钱支付车款,陈某就向朱某出具了借条一张,金额为6680元,约定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归还,如逾期不还,则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后陈某于2012年务工时死亡。朱某向李某多次索要车款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车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生前所欠原告朱某的此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死后,应由被告李某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所欠摩托车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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