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女工享有哪些特殊保障措施
时间:2023-06-28 07:31:14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产假期间女工享有哪些特殊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同时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年假和产假可以一起休吗

年假和产假可以一起休。年假是对于所以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所享有的假期,产假是对于女职工在怀孕生产期间所享有的一种特殊假期。对怀孕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为享受了年假而不能享受产假,也不能因为年假而影响了产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产假期间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产假期间福利待遇包括的方面是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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