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判后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其双方当事方必须于裁定期限之内严格执行并履行裁定书所附加的各项条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应详尽地注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翔实理由。
此外,裁定书需由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署名,并且要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进行的裁决,则需要将裁决过程详细记录并载入笔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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