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这是为了缓解过去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适用率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其快捷经济的程序优势的困境。“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转入督促程序须以当事人没有争议为前提,因为如果当事人本身还有争议,转入督促程序后债务人可以通过异议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后又要转入诉讼程序,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能通过督促程序解决问题。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调解的”,应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开庭审理。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程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审判组织形式的确定,需要在开庭前予以确定。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和明确争议焦点,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庭前证据交换,是指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证明各自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的活动。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提高质证的效果,有利于法官正确判断和认定事实,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和再审的可能,使纠纷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此外,通过证据交换,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及审理结果胜败预期一目了然,法官稍加推动,就很有可能使纠纷在进入庭审前就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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