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包括以下权利:
1、有权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
2、有权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回避;
5、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
6、有权陈述、质证和辩论,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权选择调解;
8、和解自己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如下:1、纯粹的财产权利;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3、诉讼上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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