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股东的出资并不必须进行验资程序。
随着法律对出资方式的改革调整至认缴制之后,各股东方将依据其所承诺认缴的出资比例和时间,自行向公司注入相应数额的资本金。
在提供资本金时,股东方需同时提交用以展示投资银行出据的进账单原件以证明其出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再强制履行验资手续。
而各股东方也应根据其所承诺认缴出资的时间点,确保足额缴纳相关的资金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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