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时间:2023-04-11 14:30:10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进行备案。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一、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贸易公司的,关于出资额的规定实行认缴制,在公司注册时无需验资。

各股东只需自觉履行出资义务即可。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对外贸易法》对设立贸易公司的其他规定

1、备案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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