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两种人:
1、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有:a.未成年人的父母;b.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c.未成年人的兄姐;d.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法定代表人的顺序是后者在前者死亡或前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有:a.精神病人的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法定代理人的顺序也是后者在前者死亡或前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全文3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