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与第三人蔡某均系被告新野县汉华街道蔡庄社区某组居民。1998年,蔡庄某组进行土地调整,第三人蔡某分得本案争议的位于新野县南新公路东侧、蔡庄社区南侧,面积0.66亩的耕地。2002年秋,第三人蔡某未再耕种该0.66亩耕地,蔡庄某组将该0.66亩耕地交付给原告曹某耕种(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2005年上级政府开始发放粮食直补款,因为该耕地户名未变更,争议土地的种粮直接补贴款一直对准第三人蔡某发放。2014年4月,该争议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获得补偿28380元,其中土地补偿款27720元,青苗补偿款660元,现存放于蔡庄某组处,因原告与第三人对该笔补偿款均主张权利,经调解无效,蔡庄某组一直未将争议款发放,遂引起该案诉讼。
经新野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该案中,争议耕地系1998年蔡庄某组发包给第三人蔡某,承包期为30年,现该宗土地仍在承包期内,第三人蔡某依法享有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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