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罚没款上交之后会上缴纳给谁?
行政罚没款上交之后会上缴纳给国库;
根据《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相关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单位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时限,是根据《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即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相关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
在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有关单位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
二、当场收缴罚没收款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的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相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相关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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