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王xx,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xxxx省xx县人,大学文化,xx县xx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xx,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xxx省xx县人,高中文化,xx县xx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xx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xx对于我被提升为xx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蔑我与xx县教委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xx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xx,学生章xx、陈x等讲我与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xx、章xx、陈x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xx看见我向学校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xx、马xx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xx、唐xx、郭xx、郑xx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xx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xx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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