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公积金?
时间:2023-07-05 20:45:36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合法财产,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一切可能的财产进行执行,以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的法益要大于职工个人住房的法益。

被执行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不可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因为公积金也是属于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是需要用来偿还债务的。住房公积金不交了,公积金账户属于封存状态,一般是不可以取出来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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