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探视权如何保障
时间:2023-06-26 19:25:26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离婚后的探视权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详细明确(包括探视时间、周期、地点、子女抚养费以及单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并由公证处公证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时没有明确,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草拟补充条款双方签字并公证生效。

一、离婚协议应包含的内容有什么呢

离婚协议应包含的内容有:

1、男女双方的身份;

2、登记结婚时间、地点、婚后生育情况;

3、确认夫妻关系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4、共同财产明细和财产分配;

5、子女抚养归谁,抚养费支付

6、债权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因为离婚涉及到孩子抚养费的支付、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重大权益的处理,关系到后续的生活。如果协议不明确,措辞不严谨,很可能会引起后续纠纷,导致离婚协议无法执行。所以,如果财产多或者案件复杂,建议请律师起草,必要时可以去公证处公证或者请律师见证。

二、《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有何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2、《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3、《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5、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三、父母如何约定孩子探视权

父母可以明确约定孩子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来说,每月探视次数不宜过多。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在孩子八岁以上的,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监护协议中关于放弃对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无效。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是法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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