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
1、提交如实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单位意见。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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