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的程序必须得到工程师的指令。(可以参照事先签订好的书面合同)如果是口头的,则两日内承包商提交相同意思的书面指令让工程师确认。且两日内工程师必须做出答复,否则将视为同意。
1.如果工程师在做出变更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根据事先签订好的工程合同)
(a)将要实施的工作更改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承包商依据对该更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调整。
(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2.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建议后(依据合同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3.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令,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每一项变更应依据合同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合同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
二、索赔的程序
1.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
2.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
3.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4)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
4.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
5.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包括一份完整的证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金额。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
(a)该全面详细的索赔应被认为是临时的;
(b)承包商应该按月提交进一步的临时索赔,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或)索赔款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报告;
(c)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6)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价。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他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7)每一份支付证明应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应支付并已被合理证实的此类索赔金额纳入其中。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
8)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款决定,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并根据合同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延长竣工时间(在其终止时间之前或之后)(如果有的话),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如果有的前提下)。
9)除本款的规定外,还有许多其他条款适用于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或其他有关索赔的条款的规定,则在决定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额外款项时,要考虑这种未遵循(如果有的话)已妨碍或影响索赔调查的程度,除非根据本款第二段该索赔已被排除
在这个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程序中,更多的是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共同协议,除大陪分的必备协调外还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变更而异。当然,如果在协议不成功的情况下是可以移交相关司法,交由司法法律来判断,怎样合情合法,履行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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