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
1、书证,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4、证人证言,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电子数据。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一)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审核、决定、送达四项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三、听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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