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导致的手机、眼镜、手表的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手机、眼镜、手表的损坏,经鉴定后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因为事故不会导致上述物品丢失,但是可以导致上述物品损坏。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祸导致流产准妈妈获赔精神损失
2008年3月,方A驾驶汽车途中碰撞了骑电动车的孕妇王A,导致王A受伤,嗣后,胎儿流产。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双方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王A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方A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流产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审理中,经法医鉴定,王A的流产与这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方A驾驶机动车碰撞驾驶电动车的王A,交警部分没有认定责任,故方A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导致王A流产,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考虑,以2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A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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