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考试作弊有何规定?修改后的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实施前款罪的,对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和答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考或者允许他人代考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这一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考场作弊现象猖獗,有的组织性强,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非常恶劣,令人震惊。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信技术的各类考试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包考”培训机构,无线电设备生产商、作弊器材销售商、非法获取和销售考生信息的人员,以及以考试合格为名制售假证的团伙、诈骗团伙和相关非法网站建设者、“助考员”广告发布者等,也有一些考试机内人员个别考试机构、学校教师或学生参加。这些与考试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平竞争和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正常的教育、人才培养和选拔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根据成绩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应有的意义,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和政府公信力。为了保护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的公平正义,倡导诚信的社会氛围,有必要严惩考试作弊行为。增加这一条款的意义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意义重大。这标志着我们考试立法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考试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组织、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打击考试违法犯罪也将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微博)招聘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净化社会环境,大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重点关注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确定的国家一级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把公务员招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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