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考试作弊的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读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5条增加了关于在考试中舞弊行为的罪责。全文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到底有哪些考试可以适用本法?我们可以回顾下本条一审到三读的过程。
在一读时,本条这个内容是这样表述的:将考试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二读时修改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三读即最终公布时沿用了这个提法。这种修改将一读时可能涉及上百种考试缩减为最终的20多种。
那么,按照这种说法,有哪些考试可能适用呢?现在关于司法解释尚未出来,这里仅仅是猜测:
1、关于教育考试,能适用的应该包括: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是法律规定的,但在去年国务院考试招生改革意见中有述及,列入国家考试不是没有可能,但因为他又涉及合格考和等级考,怎么界定还需观望。
2、法律明确界定的行业资格准入考试,包括: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执业医师考试(含中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教师资格考试。这些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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