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06 11:53:51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介绍】

某化工企业因超标排污被当地环保局处以20余万元罚款。化工企业不服,以该罚款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证明化工企业超标排污的只有当地监测站出具的一份监测报告,但是取样过程没有记入相应的现场检查笔录。被告当庭要求,庭后自行调取该企业自装的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诉讼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被告遂要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称已自行达成和解,将原处20余万元罚款变更为18万元。

【以案说法】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吗?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规则。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条规定指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明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因为此类证据应当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应当存在,并且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这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但是除此之外的证据,例如,证明原告不适格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诉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证据等,被告都是可以收集的。

二、法院在诉讼中是否可以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院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我国各国家机关享有不同的职权。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享有执法权;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享有司法权。不管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都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只有做到这些,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就是行使司法权,审查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的角色就是居中审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如果允许法院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就意味着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补证,这不仅有失司法公正,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可能导致行政机关随意执法,不规范执法,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执法权的滥用。

三、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环境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各种原因撤销了诉讼,作为被告的环保部门经常担心原告会不会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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