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案件。那么作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如果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应承担以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承担的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唆使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检举人打击报复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故意高估或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擅自减税、免税、停征税收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未按规定进行回避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应承担的责任
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为纳税人非法提供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应承担的责任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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