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一年后,如果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则有权要求退还彩礼。具体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后面两种情况则需要双方离婚作为条件。
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一年后,如果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则有权要求退还彩礼。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核 心 内 容 :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但 未 共 同 生 活 , 彩 礼 可 以 退 还 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可以退还。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退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可以退还。但是,彩礼的退还应当基于双方协议或者基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彩礼不予退还。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如果双方未共同生活,彩礼也不得退还。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不得退还。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退还彩礼的具体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可以退还,但应当基于双方协议或者基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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