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也就是本文诉讼案中的赔偿权人,事故伤害中遭受损失的将被视为伤员本身。关于伤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了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所在工作单位以及相应的家庭住址、通讯地点等方面都应该一并准确填写。如果是涉及到单位资产受损的情况,那么该单位的财产所有者即为原告。
2、被告,在本文诉讼案中指的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
3、具体且明确的诉讼请求,可以参照本网站诉讼指导栏目的交通事故计算表格进行详细了解。
4、事实与理由部分,可以依据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真实经过进行详细描述,或者根据自身所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同时,还需注明交警部门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伤员的治疗状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肇事方的支付款项情况、肇事车辆是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事项。
5、在诉状落款处,赔偿权人应当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若为受伤事故,则由伤员本人签字确认;若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共同签署;若是以单位名义提起诉讼,则由单位加盖公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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