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指的是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社区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以人的组合为基础。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和研究团体。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原则上需要登记,登记主管部门为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需要登记,社会团体成立后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1、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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