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追讨的诉讼申请,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之所在的地区人民法院提交;
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长时间居住之地存在差异,亦可在其常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以此方式,若以企业、社团等为被告,同样可向被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
倘若此案件牵涉至多名被告,而他们各自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时间居住之地分布于不同地区,各该地点所属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因此,追索欠款方面的诉讼,无论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长期居住之处设立的人民法院,都是有效可行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全文3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