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苏烟劳字[1997]第4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你局(公司)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需经单位职工(或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实施。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请你局(公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并在政策上向劳动贡献大、本单位服务年限长的职工适当倾斜,以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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