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刻,无论是女方或男方,甚至是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儿女的能力都可能产生严重的变化,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启动物理或法律方法来改变现有的子女抚养协议。
通常情况下,此类变更的对象主要是子女的监护权,首先是由原父母双方努力协商研究后决定,如果达不成共识,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当地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以下为应被视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必要条件:
第一种情况是,原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突发重病或者严重的身体损害而丧失了继续担任扶养他们的能力。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履行抚养义务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或者虐待儿童等恶劣行为,又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带来了重大的伤害。
第三种情况是,已经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明确表达出希望跟随另外一方生活,而且这个人正好适宜承担并有能力履行这一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是,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需要进行变更,例如经济原因、家庭矛盾等等。
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经过内部调查才能得到证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全文6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