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反对将分居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那么您务必需提供足够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实际存在的分居事宜。
譬如说,关于两方签署的分居协议的相关资料;
又或是您本人在外租住房所签订的租赁契约、缴交的水电费用收据;
以及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开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甚至可包括邻里之间的证人人证说法等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分居期限的持久性及分居行为的真实可靠度成为关键性的评估标准。
通常来说,要符合分居的条件,必须是由于情感不合导致的分开居住,并且双方都不再承担作为夫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倘若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分居的真实性,那么离婚的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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