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目前保险公司销售的各类保险,基本是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由其制作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虽然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快速便捷、高效的需要,但也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发生诸多争议的纠结所在。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格式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提供格式条款方是否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特别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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