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实践理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6-09 09:32:37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4年7月,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30万元的化工原料,用铁路运输方式将其运回本地,并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该化工原料从购买地仓库到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后,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这批化工原料又向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货物运输险。

在该批化工原料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区的火车站后,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黎明化工贮运公司将其分装,运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职工分装化工原料时,因违规操作,引起火灾。化工原料全部被烧毁。于是,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参考结论

1、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应该先向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各赔付78万元与52万元。

2、向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进行追偿,追偿金额以其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参考理论分析

此案该如何赔付,实际上涉及到了保险实务中的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的问题。

一、关于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从不同的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保险赔偿,其所获得的赔偿额就可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与补偿原则相背离,因此必须加以限制。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个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方法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构成分摊原则的条件必须是重复保险,即只须在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下有数个保险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具体说,分摊原则的分摊,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将被保险人的遭受的损失,分配给不同的保险人承担。

重复保险并不排除被保险人可以同时向不同的保险人请求赔偿,只是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而且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在实际运用中,保险人如何对损失后的赔款进行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二种:

1、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2、责任限额制。

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

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保险人在向投保人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对第三者责任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为了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定义,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引起的,二是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

同时,被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放弃对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利,并且被保险人还有协助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的义务。

三、因投保人重复投保注定了两个保险公司不可能就此进行全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要件,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或就同一保险标的就不同的保险责任分别向不同的保险人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都不是重复保险。

此案中,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同一批化工原料,同一保险利益和保险责任分别向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两个保险合同投保了同一险种,就属于重复保险,由于两个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之和达200万元,超过了保险价值,根据法律规定,各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以防止投保人获取额外利益。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和保险责任比例分摊原则,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只需各赔付65万元。

在此案中,保险事故是因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职工违规操作引起的,因而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在向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付后,可向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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