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通常帮助到底。《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而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法律援助律师的特点
(一)社会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对指派的援助案件不能收取律师费用。法律援助专职则不能向社会提供任何有偿的法律服务。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处罚中第二十六条: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法律援助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的,造成诉讼人相应的损失的,会依法处罚。如果是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务,并且侵占和挪用法律经费的,一旦被发现就会构成犯罪,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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