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3-26 10:13:04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一、房产证过户的流程有哪些

流程如下:房产证:买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各种核对复印件两份。自建房带上土地证原件,商品房无需提供土地证。①买卖方夫妻双方必须到场签字、提手印,如固条件限制不能亲自到场,可到当地公证处委托别人办理,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办证。②卖方因某原因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盖民政局章)。③卖方夫妻有一方持证的,要先办理公证,带上公证书。继承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房管处办理继承手续,再办理正常买卖手续。④无结婚证的,户口所在地和民政办公室开具证明。内容显示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日期,证明是合法夫妻。交费情况:①普通商品房、自建房住房登记费80元,房屋所有权工本费10元,住宅转让手续费6元/平方米。②商业营业用房费住宅登记550元,工本费10元,转让手续费10元/平方米。③房改房首次过户,经公证处公证赠与或继承的手续费成一半,其他不办(地税、契税)。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办理情况:①必须是有房屋所有权,集体地使用证②买卖双方必须是同一村村民,(户口必须在同一村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显示买卖双方是同一村村民,村委会同意买卖。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3、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4、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5、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6、非法转让,合同无效。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的合同无效。

三、农村的房屋能转让给城镇居民吗

我国对农民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购买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且尚未获得宅基地,或者虽已有宅基地但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购买宅基地后仍在标准范围内。城镇居民、外地农民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订立的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购买了农村的房屋,也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宅基地的市场价值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特别是在巨额迁拆补偿款的诱惑下,买卖农村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住房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城市居民之所以热衷到农村尤其是城市郊区购买农民的房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期待从将来房屋拆迁中获取巨额利益。二是由于房价过高买不起市内的楼房,而农村房价便宜,买了自已可以居住。三是退休人员到农村买房养老。四是购买宅基地建设农家院,搞经营。

我国一直禁止宅基地的直接买卖。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出卖、出租,法律虽未禁止,但对交易主体也有严格限制。总的来说,《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宅基地不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特别是城镇居民出售。换言之,除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宅基地调整,经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买卖宅基地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买卖宅基地。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分为两类人: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前者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购买人,后者则一律不能成为合格的购买人。

买房人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大体可分三种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由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类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得不到批准,自然也不能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未获得宅基地的,这类村民可依法申请宅基地,或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

买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也有两种情况:(1)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外,其他的农民没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外村的村民也不能购买本村的房屋。(2)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了此项要求。总之,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民村民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房。城镇居民、外地农民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订立的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现实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购买了农村的房屋,也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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