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能否阻却执行呢。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从债权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考量、案外人过错、价值冲突与权衡等方面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能否阻却强制执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离婚以后女方赖在家里不走怎么办?
有很多的人离婚之后还会发生很多的纠纷,如果没有将离婚协议写清楚的话,或者双方还有感情可能女方就会不离开,从法律上说,离婚并也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了。女方赖着不搬离,侵害了的财产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恢复对该房屋的使用和支配。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确定了房产的居住或者使用权。那么另一方不离家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以房屋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
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
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交付房产,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且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救济途径,故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的方法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全文6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