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能否阻却执行呢?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从债权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考量、案外人过错、价值冲突与权衡等方面综合判断。也就是说能否阻却强制执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有哪些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索权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27条规定,
当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时,其作为优先债权人,债权因登记而具有公示对抗效力,可对抗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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