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能对其收监执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暂时监外执行。在其特殊情况消失后,如疾病已痊愈或哺乳期满,对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可收监执行,执行完毕的,可出具释放说明。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有什么具体规定
监外执行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
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监外执行的分析如下:
1、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免除刑罚,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罪犯才可能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长时间离开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需要有关机关批准。
理论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外执行期间能否上班,但实践中,因为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消失以后还要收监服刑的,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基本上是因为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若具有上班的能力,说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不存在可继续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应当收监处理。即,监外执行的,一般不具有上班的能力。
一、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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