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诉讼代理人律师与非律师区别
1.参与案件的阶段不同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有权被委托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非律师在此阶段无权接受委托;
2.阅卷的权限不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时,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3.会见与通信的权限不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不需要经许可,其他辩护人则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后才享有这一权利;
4.调查取证的权限不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或其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权利;
5.申请取保候的权限不同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而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一权利,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的除外。
二、刑事律师会见的规定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三、刑事案件请律师作用多大
可以非常肯定的说,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帮组是非常有必要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或可能面临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查阅或复制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了解并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可以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案情,充分进行法庭辩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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