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若女方父母选择了以资金形式来支持他们购买房产的决定,那么这是否能被认定为是夫妻间的共有财富呢?答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详细的分析和判断。
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夫妇俩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其父母为两位新人购置房产提供资助的行为,其合法性的依据究竟该如何界定;
再者就是,倘若缺乏明文规定或约定不清的话,这种情况下的房地产是否应被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物;
最后我们需关注的便是那一类在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表明仅属于其中某一方所有的房地产,这部分应被单独地确认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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