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涉外婚姻研究网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台湾同胞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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