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仿制作品是否侵权
除传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外,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以立体方式复制平面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拍卖公司因拍卖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引发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
2013年4月,重庆市**阁拍卖公司低价拍卖出两幅仿制刘*文著名作品的画作,刘*文认为这样的拍卖行为使其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遂以**阁拍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登报道歉。
根据拍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拍卖人有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的义务。”
法院认为,该案委托人及画作实际持有人均提供了翔实的身份信息,且拍卖公司已经通过提请买受人注意拍品真伪、预留展示期等行为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阁拍卖公司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刘*文的诉讼请求。
外观设计落入保护范围
随着创新行为日趋活跃,专利申请量、保有量大幅提升,权利人维权意识得到增强,专利权侵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较快增长趋势,专利案件同比增长113%,技术合同案件同比增长72.7%。
2013年10月,**会社发现广交会上“ZONGSHEN”展位发放的宣传册中,某型号摩托车上所使用的车灯与本社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次年4月,**会社在宗申工业园购买到了采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车灯的摩托车,并认为该车车灯的外观设计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法院认为,本案专利为摩托车用头灯,在整车中除了具有照明的技术功能外,其外观设计对整车外观也有明显影响。本案明确了对摩托车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规则,将侵权零部件用于整车制造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在综合考虑零部件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后,法院遂判决**集团赔偿**会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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