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建筑和工程设计图纸。因此,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纸无疑是著作权的客体,但它们不是普通的文艺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实中对保护范围存在诸多争议,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建筑作品受保护,但能否得出所有建筑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结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这种理解只关注“建筑”一词,而忽略了“作品”一词。《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看出,只有符合“作品”要求的建筑物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具有独创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才能受到保护。《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进一步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并非所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比如悉尼歌剧院、鸟巢、水立方等标志性建筑,充满了人类的智慧和想象力,给人以艺术之美。当然,它们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如果建筑工地是一个大棚,其主要目的是满足施工人员的办公和居住。它只实用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或者说是一所学校的普通教学楼,其主要目的是实践教学,其艺术美并不突出。同时,这类建筑不是原创的,因此建造的工棚和教学楼不是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这类基本上只有实用功能的建筑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真正的建筑市场就不存在了,擅自搭建棚屋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不得不向他人付费。如何在现实中进行大量的工程建设?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然而,建筑作品虽然具有很高的艺术美感,却离不开它在物理和概念上的实用性,也离不开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不保护技术和实用功能,技术理念和实际项目受专利法保护,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版权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以悉尼歌剧院为例。其设计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各种表演的需要和人们对各种表演的欣赏。其实,只要设计师们满足了这一功能,修建歌剧院的目的就会实现。但除此之外,设计师们还做出了蛋壳造型的设计,可以说这种蛋壳式的设计与实际工程中的性能欣赏毫无关系,是可以分离的。正是这种蛋壳般的设计,使悉尼歌剧院充满了艺术美,也正是这种艺术美,使悉尼歌剧院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但是,如果一座山地建筑有着独特而优美的造型,这就给人以很高的艺术美感,而造型设计则是建筑在这种地形上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论造型设计多么美观、艺术,其艺术美与实用功能是分不开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旦外形设计得到保护,实用的技术方案也得到保护。这实际上是专利法所保护的范围,违背了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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