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时间:2023-08-01 16:40:14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查处理

1、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

2、法院接到检察院申请的,依法有权管辖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决定(裁定)。

执行

1、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立即执行,交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

2、法院作出无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责任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如下:

(一)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二)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保护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权利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新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为充分保护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还在审理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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