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若前夫是在离婚期间购置的房产,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资产。
然而,当夫妻二人选择再次结合并恢复婚姻关系时,倘若他们对于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了新的共识,或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于该房产的使用以及价值增长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投入与贡献,那么这将有可能改变房产最后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