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脸部外伤的司法鉴定标准详细如下:
1、脸部所有部位遭受严重毁损,导致无法辨认容貌特征,可被认定为重伤一级。
2、若状况触犯以下两条标准,则会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脸上出现条状疤痕,单条长度超过10.0cm或两条累积总长超过15.0cm;脸部出现大范围的块状疤痕,单块面积突破6.0c㎡或两个累积斑块总面积达到10.0c㎡及以上。
3、当脸部疤痕或伤口的长度大于6.0cm,数量大于等于两个且每个都超过5.0cm时,将被评为轻伤一级。
4、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相关鉴定标准也应做参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1(a)容貌毁损(重度)。
5.2.2(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O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O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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