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私了了反悔能否立案
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刑事和解。
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在这里,我个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为公民,在作出每个决定前,应当尽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况。
能够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诉案件仅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和解的参与人员有哪些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
(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关于和解,其实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而在刑事案件里面,由于区分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本身就不是很严重,那么要是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并且达成相关的和解协议,那也是允许的。不过要是公诉案件的话,只能对其中民事赔偿的部分私了,而不能就刑事部分和解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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