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应该报警,保护现场,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交警处理。如果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争议较大,不能够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进城农民工在上海郊区就业与生活现状调
各有关区(县)统计局、农调队: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上半年农村经济形势分析调研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47号)要求,决定近期在部分区(县)开展进城农民工在上海郊区就业与生活现状调查。
请有关区(县)统计局、农调队按照《进城农民工在上海郊区就业与生活现状调查》(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市统计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进城农民工在上海郊区就业与生活现状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内容
通过对进城农民工在上海郊区就业与生活现状调查,了解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相关政策在农民工中的知晓情况,以及本市郊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的各项措施实施成效情况。
二、调查范围、对象
选择来沪务工农民相对集中的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嘉定区开展调查。
三、调查方式
采取调查员直接与农民工访谈的调查方式,或开座谈会的调查形式。
四、调查样本数量
调查总量为250个,在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嘉定区五个区中开展,每个区完成50份调查问卷。各有关区选择5个镇、每个镇完成10份调查问卷。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有关区调查人员培训。各区负责选择调查点,以及完成调查问卷填报、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6月22日前,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完成有关区调查人员业务培训。
(二)6月26日前,农业调查处负责下发调查数据录入程序。
(三)7月12日前,有关区完成现场调查,数据录入及审核。
(四)7月12日,各区上报调查资料。
附件:2、进城农民工在上海郊区就业与生活现状调查问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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