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勘查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场勘验应遵循下列法定程序:
(1)侦查人员接案后应迅即赶到现场,并保护好现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到场后首先应保护现状和了解现场保护的情况,并注意观察、查明现场真伪和有无破坏等等。
(2)勘验现场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加勘验。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公安机关勘验重大犯罪现场时通常请上级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应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二、什么是现场勘查
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和检验的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者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见现场分析)。还应研究对现场的善后处理意见。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可通知事主处理;对提取的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对犯罪痕迹、物证应妥善包装、加封运送;现场勘查应制作勘查记录,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时还可以进行录像。
三、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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