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法庭判决不公的办法有: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判决生效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二、对已判决的案子要怎样进行申诉
刑事申诉没有期限限制。提出申诉的当事人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因此,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一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另一条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人民法院申诉。要向终审人民法院申诉。由于是一审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两年释放后,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下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交给下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进行审查。如果终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本案中,向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也可以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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