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属于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也不对所有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且做出决定,而合议庭则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基本组织形式,它的任务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对具体的案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裁判,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其对案件作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院长发现合议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院长的回避也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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