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嫖娼行为如下:
(一)嫖娼的是幼女(14岁以下),明知-涉嫌强奸;行为人知道自己是一个14岁以下的女孩,与她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一个14岁以下的女孩。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视为犯罪。立案标准:如果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者可能是14岁以下的女孩,应当立案。
(二)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是指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娼行为怎么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因为单纯的嫖娼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往往给予行为人的处罚都是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而此时属于嫖娼未遂的话,给予的处罚相对就是比较轻的了。另外,要是在嫖娼的过程中还有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此时就会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就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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